化妆品命名新规实施已“满月” 禁用语仍不绝
2010-03-15

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了《化妆品命名规定》和《化妆品命名指南》,明确规定化妆品名称中禁止使用“全效”等绝对化词意,也不能提疗效。但昨日记者走访时发现,新规实施已一月有余,但一些禁用语仍“禁而不止”,化妆品尚待“卸妆”。

据悉,《规定》中要求化妆品命名简明、易懂,符合中文语言习惯,不得误导、欺骗消费者。在化妆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语包括11大类,包括“特效、全效、换肤、去除皱纹”等绝对化词意;宣称产品“纯天然”的虚假性词意;“抗菌、抑菌、抗敏、祛疤、减肥、瘦身”等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;“扁鹊、华佗”等医学名人;“药用”等医疗术语;以及其他6类词汇。

昨日记者在市区纱帽河一带的化妆品店内看到,有好几种化妆品命名都不符合新规。销售员在介绍面膜时,着重推荐了一款名为“100%纯天然面膜”的产品,并宣称绝对是100%纯天然,不会对皮肤产生任何不良反应。另一款爽肤水瓶子上标着大大的“药用美白”字样。在白马服装商场,记者发现了名为“维C抗敏去痘霜”、“全效美白保湿霜”等不符规定的化妆品名。不仅如此,在网络上好评如潮的一些国内知名品牌化妆品,也常充斥着“全效”、“去皱”等字眼。

不过据了解,对于目前仍存在的一些带有“全效”等字样的产品,在新规发布前已批准或备案的产品可继续使用原名称。所以新规执行会有个过渡期,许多化妆品仍待“卸妆”。业内人士提醒,消费者在选购化妆品时,不要轻信宣传语,要仔细查看化妆品的成分内容及其他相关信息,敏感性皮肤者最好先少量试用化妆品。涂丽洁

 

稿源:温州商报     编辑:文 若

 

 
< 上一篇   下一篇 >